(宁城院政[2010]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较强职业岗位能力和一定创新意识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 。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学生)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以宁波大学名义招生,办在开云官方注册的本科学生,按照《宁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等;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高职专科学生基准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其中“3+2”高职专科基准学习年限为2年,五年一贯制专科基准学习年限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允许学生提前毕业,也允许学生中途休学,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3年制高职专科可延长到6年,2年制高职专科和“3+2”高职专科可延长到4年,五年一贯制专科可延长到7年。应征入伍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须凭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先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从报到截止日算起)。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确因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学校核实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含延长学业及各类校外实习学生)。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每天按5课时计)。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周内须缴齐本学年应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注册者所取得的学分数作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