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02浏览次数:215

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同创新战略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06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校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目标是为推进我校与行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地方政府等开展深度合作,实现我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产生一批在宁波市有影响力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以突出学院特色学科发展和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为标志,以“多元、动态、开放、融合、持续”为基本要求,鼓励探索切合实际的有效运行模式。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具有优先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向协同创新中心倾斜。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为3年,定期接受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优先推荐绩效评估优秀的申报省市级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和参与单位应按照宁波市实施协同创新战略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自身的运行管理,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三章  条件要求

第十条 面向支撑宁波发展的重大需求,构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要素集成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 坚持培育引导与重点建设相结合,拟建设3-5个开云官方注册协同创新中心,引领特色发展,重点突破,解决重大需求,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十二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急需,以服务宁波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培育特色学科和深化校企合作为主攻方向,具备符合高职院校发展和实际的功能定位,应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名称为“开云官方注册XXX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 校级认定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方向选择要求紧密围绕宁波市行业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与其他重点高校差异化的地方服务工作,牵头学院依托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校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省市特色重点建设专业或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或专业等,具备运作较好的校企合作与地方服务平台和科学研究团队,有利于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的特色发展。

2.协同创新中心至少有一家企业参加,协同企业原则上应是国家大中型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参与各方要有实质性合作(有产学研协议、协同创新合作协议等),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具有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协同意愿,具有较好的协同创新氛围。能科学聚焦研究领域,联合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共同组建协同创新中心。

3.在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清晰的体制机制改革思路,方案具体,目标细化明确、措施可行。

4.具有较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制定了科学的人才选聘制度,聚集一批国内外优秀的创新团队,有具体可行的人才聚集培养计划,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5.牵头学院在协同创新方向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限额申报。1个学院只能牵头申报1个,实行常年受理,择优推荐。申报协同创新中心应由牵头学院提出申报,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由科技处/地方服务合作处受理申报。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的建设原则,实施方案成熟一个,启动立项一个。

第十五条 学校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学校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持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立项建设期,应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五章  重点任务

第十八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与体制,突破学校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体制壁垒和制约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通过学科交叉,开放融合方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深度合作,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活力。

1.构建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由多方参与的管理机构,负责重大事件协商与决策,制订科学与技术的总体发展路线,明确各方责权和人员、资源、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实现开放共享、持续发展。

2.探索促进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以科研任务为目标考核的人员聘用方式,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培养和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推动不同学科、创新主体之间的人员流动和紧密合作。

3.健全教科研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

4.形成以创新质量与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完善科研评价与考核激励政策,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与区域性重大需求的实效,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5.优化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学科、平台和科研资源,发挥优势特色学科作用,集中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建设跨学科的技术研发、公共服务、教科研综合平台,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应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国家、地方或行业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3年建设期内参与协同创新中心的企业和政府机构实质性的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

第二十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应发挥协同创新的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联合学校科技处/地方服务合作处、教务处、人事处和计财处等职能部门,成立学校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下设协同创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地方服务合作处,由科技处/地方服务合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和人事处处长为副主任的组织运行架构,加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果转化、业绩考核、资金使用监管和有关人事调动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在协同创新中心内部应该建立相应的科研创新团队或职责明确的科研组织,制定章程和相关人事、科研、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科技处/地方服务合作处、教务处、人事处和计财处)、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指标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

2.在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倾斜支持。

3.在组织申报国家及其省市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4.协同创新中心所有聘任人员都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职责任务。依据岗位聘任合同由创新协同中心对聘任者进行考核。外单位专职人员可以流动不调动的柔性方式(如访问学者、项目合作研究等)聘任。

5.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人员引进、培养、晋升和推荐。优先保障协同创新中心人员引进、培养培训计划实施,按照分类评审原则重点支持协同创新中心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升。

第二十四条 校级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

1.对认定为校级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学校给予理工类30万元/每年的支持经费,人文社科类20万元/每年的支持经费,绩效考核合格后划拨年度经费。

2.对市级认定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学校将按照1:1配套给予经费支持;对省级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学校将按照1:1.5配套给予经费支持。

3.对参与省内外高校申报成功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省协同创新中心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其进行评估,从科技产出、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社会贡献、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预期成效进行细化评价。

1.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牵头学院应在每年年底向学校协同创新工作办公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年度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拨款的主要依据。

2.协同创新中心运行满两年的,接受学校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不合格的停止后续经费支持。

3.建设期结束,学校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价与验收,对于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进行滚动建设;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撤消。

第八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牵头和参与协同创新的单位应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校级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交流、日常运行管理、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等,其中基础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比例不超过30%,经费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中心无关的支出。

2.牵头和参与协同创新中心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立定期抽查审计制度。学校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地方服务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