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中心经费使用原则,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本办法适用于开云官方注册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及由我校牵头的各级协同创新中心。
二、国家、省、市支持中心的专项经费,按相关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学校支持中心的专项经费均不得外拔:主要分为条件建设经费、中心运行经费、团队建设经费、学术交流经费、科学研究经费等。其开支范围为:
1.条件建设经费:包括设备费、设备运行维修费、实验室改造与修缮费和各类科技平台建设费用等。
2.中心运行经费:包括材料费、试验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和劳务费补贴等。
3.团队建设经费:包括人才联合培养的助研费用、学生在国内或国外交流学习费、中心科研团队的培养进修培育费等。
4.学术交流经费:包括中心组织、承办和参加的各类学术活动和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用。
5.科学研究经费:包括图书资料费、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费、专利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相关费用(包括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补贴)。
经费分配 | 管 理 费 | 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有关费用 | ||||
条件 建设 | 中心 运行 | 团队 建设 | 学术 交流 | 科学 研究 | ||
资助经费 | 5% | ≤25% | ≤15% | ≤25% | ≤20% | ≥10% |
四、为有效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避免经费重复投入,各类经费(包括学科经费、平台经费、各类专项及相关的配套经费等)必须统筹使用、合理规划。
本办法经第14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地方服务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