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同创新战略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06号)要求,开云官方注册、宁波市林业局、宁波市园林局、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浙江大学农学院、浙江农林大学园林学院、浙江滕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蓝海绿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创新中心是浙江省高校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在城市生态园林建设领域的创新资源,以全面提升学校创新能力为目的而建立的。
第二条:创新中心定位为: 建设特色鲜明、管理科学、成绩突出的国内一流的特色观赏植物种质资源利用和城市生态园林景观构建的创新中心;打造城市生态园林建设领域的知名科研平台、创新平台和技术辐射平台;建立人才培养与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打破传统学科界限,突出创新与交叉,瞄准科学前沿,通过整合学科资源和优势,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加强与相关领域知名研究机构的协作,按照国家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根据宁波市在生态城市建设等领域的重大需求,围绕园林植物种质资源创新利用、园林工程技术集成推广和园林绿化产业经济发展与提升的核心问题与瓶颈问题,开展前瞻性和应用性创新研究,培养、汇聚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输出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影响。
第四条:创新中心是在宁波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开云官方注册等9家单位联合组建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单位。创新中心联合本领域科技界、企业界、政府等,成立创新中心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开云官方注册为举办单位,负责理事长及理事聘任。理事会是创新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负责人,以及科技界、企业界、政府知名的学术、技术、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审议批准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负责创新中心主任的聘任;
(三)负责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对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负责组织对工作进展和运行绩效的检查,协调解决创新中心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行使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权利;
2.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理事会及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4.通过创新中心进行实验研究,优惠使用仪器设备,获得创新中心提供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5.优先采用创新中心的科技成果。
(二)理事的义务
1.认真履行理事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创新中心的各项工作;
2.积极参加理事会议,支持创新中心开展的各项科技攻关活动;
3.积极推荐科研项目及科研人才,联合开展科技攻关;
4.加强与创新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科技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创新中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经理事会讨论后,可以扩大理事席位。
第九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对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条:理事会邀请相关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创新中心中长期发展、相关领域热点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创新中心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负责对创新中心研究方向,目标任务和科技发展动态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负责对创新中心的科研方向、研究课题进行评议;
(四)对创新中心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召开理事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收集、汇总创新中心月度、年度工作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对理事会议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
(五)协调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任命的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各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
(二)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领导创新中心管理、科研、学术活动开展以及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完善,充分发挥创新中心服务平台用途;
(三)负责管理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开展年度考核;
(四)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仪器设备使用、防火安全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向理事会汇报创新中心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协同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各理事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需由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秘书长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后执行。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