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的产出、运用、保障和激励作用,保护各协同组成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挥科技和智力优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中心协同单位共同拥有的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等。
第三条 纳入中心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联合企业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或根据任务书和合同约定确定其所有权。协同单位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请专利、申报奖励及各类成果转化之前,应征求合作开展研究单位的意见。
第四条 向国内外转让专利权(含申请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五条 中心的教师和学生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让专利权(含申请权),同等条件下,中心各协同单位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作价投资,除应获得知识产权各相关协同单位批准同意,还应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产生的各种收益,根据合作项目签订的有关协议进行分配,重点向发明人倾斜。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奖励机制。
第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对任何私自转让和泄露本办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心各协同组成单位共同遵照执行,具体由中心负责解释。